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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cc金沙登录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湾区(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30 阅读量:-

ZJFGS-2023-05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现将《金湾区(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建设局反映。


 9001cc金沙登录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3日                                    

                                 

金湾区(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金湾区深入实施“金英计划”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珠金发〔2022〕5号)与《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54号),优化我区人才集聚环境,规范人才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6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湾区(开发区)各类人才住房的申请、分配、退出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才,是指符合“珠海英才计划”中《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顶尖、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的人才、金湾区产业(A、B、C级)人才。

  第四条 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区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政策制定,统筹指导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及监督考核等工作。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才住房政策具体实施,负责人才住房资格复审。根据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实施情况,召开住房保障联席会议研究并处理人才住房配租、配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区属国企作为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根据人才住房管理相关政策负责金湾区(开发区)人才住房的房源管理、配租配售、资格预审、流转退出、物业服务、使用监管、违约处理等业务管理工作。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人才的报备和相关核查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租金差额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统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金湾区(开发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目录和创新驱动企业目录》等用人单位清单。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住房保障类补贴情况和人才资格审查等工作。金湾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金湾区(开发区)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以及人才住房配售相关税务问题的解释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信区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照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人才住房现阶段以面向个人配租,面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顶尖、一类、二类)配售为主,租金和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品质市场商品住房的60%和50%,具体每个项目的租金与售价由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和售价,评定后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并统一发布。

  房源的具体租(售)情况、面向的配租(售)对象以配租(售)公告为准。配租(售)公告在房源配租(售)前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发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流程

第一节   人才住房配租申请条件与流程

  第六条   人才住房面向个人配租,申请主体应是在本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工作的人才,其中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不列入适用范围。
  第七条 优先配租原则
  申请人才所在工作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配租人才住房。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
     (二)金湾区(开发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目录和创新驱动企业目录》内用人单位。
  第八条 分配原则
  人才住房的配租应结合金湾区(开发区)产业政策导向、人才所在单位的社会效益、社会贡献及当批次可配租房源等因素,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配原则。
  第九条 人才住房租赁期限
  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年。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再次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再次续租期满后如需继续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申请入住人才住房的人才或人才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以家庭名义入住人才住房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
      (一)申请人需为“珠海英才计划”中《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顶尖、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人才、金湾区产业(A、B、C级)人才。
      (二)申请人应与人才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等)、近5年内在本市均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且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重复享受同类住房保障性政策。已享受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或领取住房保障类补贴的,在退出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已出售转让的住房)或退回补贴后,才可入住人才住房。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配租面积标准
      (一)《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顶尖人才及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配租面积分别为200平方米以下、160平方米以下、12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以下。
      (二)《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四、五类人才及金湾区产业(A、B、C级)人才:已婚人才以家庭名义入住的配租标准按照家庭人才数量每人45平方米配租。
      (三)《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四、五类人才及金湾区产业(A、B、C级)人才:单身人才以个人名义入住的人才配租标准为45平方米,以合租的方式入住人才住房,合租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合租人数乘以45平方米。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一)、(二)款中的入住人员可自愿申请提高配租面积标准,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租金按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同一区域内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原价计算,具体可提高的面积在当批次房源的配租公告中明确,人才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应注明配租需求。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配租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在金湾区政府网站及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发布人才住房配租公告。
      (二)单位注册。人才所在单位在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进行注册登记。
      (三)人才申请住房及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或人才家庭根据配租公告提出申请,在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注册、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填报信息完成后提交单位审核确认。
      (四)受理审核。单位审核确认后,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资格复审。
      (五)配租资格抽签。根据整租、合租、配租意向区域等配租需求信息确定配租资格人数(户数),发布配租资格抽签公告。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企业代表、主管部门代表、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代表等通过抽签方式抽取配租资格人员。
      (六)公示。配租资格人员名单将在金湾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配租选房。
      (七)配租选房。公示结束后发布选房公告,开放配租房源,由获得配租资格的人才登录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选房,先选先得。若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选房,视为放弃本次配租。
      (八)签约入住。选房结束后,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入住人才住房。已选房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的,本次选房无效。
      (九)合租事宜处理。合租房源内房间按照配租入住人员自愿协商的原则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指定分配,若经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指定分配仍不同意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合租费用按照入住房间面积分摊,严格按照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十)异议处理。申请人收到认定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后如有异议的,应于15日内书面或在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中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异议成立的,对申请方的申请事项转入下一环节;异议不成立的,应书面或在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入住人才住房人员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信息反馈给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经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与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可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员须退出人才住房。
  入住人员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应主动将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等待配租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节 人才住房配售申请条件与流程

  第十六条 人才住房面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配售,申请人需为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的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顶尖、一类、二类人才,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
  第十七条 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
  (一)珠海市高层次人才(顶尖人才):可不受本实施细则租(售)及期限限制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住房,在我区连续工作满8年且贡献突出的,可奖励获得所住住房。
  (二)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类、二类人才):配售标准分别为160平方米、12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面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顶尖、一类、二类)配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在金湾区政府网站及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发布人才住房配售公告。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根据配售公告的要求提出配售申请,在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审核。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资格复审。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在金湾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合格申请名单。
  (五)选房。公示结束后发布选房公告,开放配售房源,由合格申请人登录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选房,先选先得。若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选房,视为放弃本次配租。原则上申请人在经常生活工作所在辖区内选房。
  (六)签约。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将信息录入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本次选房无效。
  (七)办证。签订买卖合同的,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办理人才住房初始登记后,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购买人才住房的人才(以下简称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八)异议处理。申请人收到认定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后如有异议的,应于15日内书面或在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中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异议成立的,对申请方的申请事项转入下一环节;异议不成立的,应书面或在金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本批次未选到住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其合格申请人资格自动失效。
  购房人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2次的,5年内不得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出售的人才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应标注“人才住房”。

第三章 流转退出

  第二十条 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购房满10年或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7年后,1年内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解除所购人才住房的封闭流转。经批准并向区人才住房产权单位缴交申请解除封闭流转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比例的增值收益后,1年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变更并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后的人才住房与市场商品房同权同证,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一条 解除封闭流转时,增值收益为0或负数的,购房人无需向区人才住房产权单位缴交增值收益。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和购房人享受与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承租人和购房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人才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住房结构,影响住房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购房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交按照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人才住房配租实行押二付一、先缴纳租金后入住的原则。承租人应按照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如不及时缴纳租金和押金,有关职能部门或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收回住房,同时按照人才住房租赁合同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于租赁期内提前申请退租的,须提前1个月向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租赁到期,承租人应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押金,如产生违约责任,则从押金中抵扣相关费用,押金不足以抵扣的,承租人应负责补足差价。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退出住房:

  (一)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且社保缴交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交均不在本市的;

  (二)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达到6年及以上的;

  (三)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其他保障性质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退出住房的。

  承租人逾期未退出或拒不退出住房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退出住房期间的租金。

  承租人存在本条规定情形,但确因子女入学、重大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住房的,可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延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人才住房管理单位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人才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交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人才住房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人才住房的;

  (五)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六)擅自改变人才住房使用功能(包含违规改建、扩建)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人才住房严重损毁的;

  (八)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承租人才住房期间,所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区人才住房管理单: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因注册地址迁出本区的;

  (四)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的。

  承租人逾期未退回或拒不退回住房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在解除封闭流转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产权单位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按原购买价格收回出售住房:届时原购买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人才住房内居住的;

  (二)擅自互换、出借人才住房的;

  (三)擅自转让、赠予、抵押、出租人才住房的,为购买本套人才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四)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人才住房使用功能(包含违规改建、扩建)的;

  (六)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严肃工作纪律,严把审核关,加强对承租人员资格的动态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或工作人员,可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其他监督机构进行举报。
  第三十条 申请人、购房人须保证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并且合法。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人才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除按规定收回住房外,申请人不良信息纳入诚信监管体系。申请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保障类补贴”,是指经市或区审核并发放的各类租房、住房、购房补贴等。本实施细则所称《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以市级政策最新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名录和创新驱动企业名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动态更新。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6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9001cc金沙登录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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